協會章程
蚌埠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蚌埠市建筑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ngB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BBC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全市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拆除業、建筑裝飾業、工程項目管理、監理、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業、園林綠化業、特種行業及行業檢測、建材、其它建筑業相關和科研、外地在蚌的建筑業企業及各縣、區建筑業協會等企業單位、獨立法人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組織,是在蚌埠市民政局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服務行業”的基本職能,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聯合全市建筑業企事業等單位,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建筑職工隊伍素質提高和省、市際合作交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蚌埠市建筑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建設美好蚌埠和振興蚌埠經濟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蚌埠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上級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委員會,接受省建筑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單位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單位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駐所設在蚌埠市蚌山區延安南路999號聚云商務廣場3號樓12層。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安徽省蚌埠市轄區域。
第二章 黨 建
第七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積極配合社會團體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單位黨組織是社會團體組織和活動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應當緊緊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正確政治方向,促進本單位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并落實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制度。
第九條 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本單位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條 本單位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時,本著應建盡建的原則,應同步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先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基層黨組織。
第十一條 本單位中正式黨員人數達3名(含3名)以上的,按規定成立不同層級(黨支部或黨總支、黨委)的基層黨組織。支持黨員社會團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黨內職務。注重黨員發展工作,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
第十二條 積極為黨組織在本單位內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按照有場所、有設施、有標志、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標準,加強社會團體黨組織活動場所規范化建設。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建筑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參與制定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課題研究,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推進行業發展;
(三)引導和推進建筑業企業走向國內國際市場,完善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積極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開展節能減排,增強市場競爭力;
(四)組織開展各類專業培訓、技能培訓、崗位培訓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加強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培訓;加強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弘揚企業家精神;
(五)積極開展建筑工程學術、技術、經濟情況交流,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等活動,推廣使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推進我市建筑企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建筑科技成果評審和鑒定;
(六)加強與各地建筑業協會及其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交流,開展咨詢服務,編輯、整理有關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及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文獻和有關資料;
(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根據有關規定或受有關部門委托,開展建筑行業創先爭優和信用評估等活動,表彰優質工程項目、示范工程、先進(優秀)企業、優秀個人等;
(八)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它組織的聯系,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系;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和市場咨詢服務;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培訓、調研、觀摩、文化等活動和公益活動,利用網站、微信公眾號、新媒體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發布本行業信息及國內外同行業發展動態;
(十)根據發展需要,配合相關大專院校為會員單位招聘人才提供幫助,開展有利于企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主要為企業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可成為本會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協會并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3.按本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4.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費。
本會會員的范圍為:
1.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組織,其范圍主要為:
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拆除業、建筑裝飾業、工程項目管理、監理、建筑機械設備及租賃業、園林綠化業、特種行業及行業檢測、建材、其它建筑業相關和科研、外地在蚌的建筑業等企業單位和獨立法人組織;經地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地方性行業社團和會員;經市、縣區民政局核準登記的本行業社會團體;
2.各分支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發展的會員,屬于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牌)。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愿中止其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由秘書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手續;
2.單位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后予以注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受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注銷會員資格;
4.會員逾期一年未交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自動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或無故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經秘書處電話征詢留會意愿并確認退會后,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后的兩個自然年內不再接受其再次入會的申請。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可參加本會開展的各種行業評優、評先活動;
(五)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七)向本會投訴、舉報其他會員違反行業自律準則的行為,向本會提出相關申訴;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維護行業整體形象及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會費的繳納標準: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即為該單位的代表,該理事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理事名額仍由理事單位另行選派、遞補并報本會秘書處,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行使理事職權,并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常務理事會在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無現任公職,符合國家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管理規定;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專職秘書長除外),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與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協會職務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備案同意后,按照《社團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與章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會長在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由駐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負責本團體年度各項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團體各項會議、活動的保障與宣傳工作;
(四)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錄用與管理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并將結果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五)負責本協會印章、各類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登記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駐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2024年8月3日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表決。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